滁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1 11:21 来源:滁州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阅读: 字体【  

滁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版)》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安徽省财政厅于近期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版)》,我局结合实际进行解读,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在充分分析上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年度单位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认真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附件: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版)

  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pdf     

                                                            滁州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日

附件:

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目前我市成立市政府采购中心,承接市级集采项目):

序号

品目

编码

适用范围

备注

             货物类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30万元,不包括车辆、备注“电子卖场”、“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

 

1

服务器

A02010104

 

1.满30万元的为政府采购项目,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市级预算单位采购的,由集采机构代理
3.若生产企业为大型企业,可不预留采购份额,在发布意向公开、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明确不与预留的原因。

4.若生产企业为中小型企业,编制预算、发布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填报预留份额。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全额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至少预留40%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5

 

1. 优先使用框架协议采购、电子卖场采购
2.无论金额大小,均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若生产企业为大型企业,可不预留采购份额,在发布意向公开、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明确不与预留的原因
4.若生产企业为中小型企业,编制预算、发布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填报预留份额。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全额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至少预留40%

5.电子卖场、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市级单位应当委托集采机构代理采购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8

 

4

网络设备

A02010200

 

1. 30万元的为政府采购项目,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市级预算单位采购的,由集采机构代理
3.编制预算的范围为《政府采购分类品类目录》A02010200-A02010299品目下的各类网络设备
4.若生产企业为大型企业,可不预留采购份额,在发布意向公开、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明确不与预留的原因

5.若生产企业为中小型企业,编制预算、发布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填报预留份额。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全额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至少预留40%

5

复印机

A02020100

 

1. 优先使用电子卖场采购
2.无论金额大小,均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若生产企业为大型企业,可不预留采购份额,在发布意向公开、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明确不与预留的原因
4.若生产企业为中小型企业,编制预算、发布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填报预留份额。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全额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至少预留40%

5.电子卖场采购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市级单位应当委托集采机构代理采购

6

投影仪

A02020200

 

1. 优先使用电子卖场采购
2.无论金额大小,均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若生产企业为大型企业,可不预留采购份额,在发布意向公开、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明确不与预留的原因
4.若生产企业为中小型企业,编制预算、发布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填报预留份额。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全额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至少预留40%

5.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仪器除外

6.电子卖场采购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市级单位应当委托集采机构代理采购

7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00

 

1. 优先使用电子卖场采购
2.无论金额大小,均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若生产企业为大型企业,可不预留采购份额,在发布意向公开、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明确不与预留的原因

4.若生产企业为中小型企业,编制预算、发布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填报预留份额。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全额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至少预留40%
5.指具有多种办公功能的设备,例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

6.电子卖场、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市级单位应当委托集采机构代理采购

8

触控一体机

A02020800

 

1. 30万元的为政府采购项目,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市级预算单位采购的,由集采机构代理
3.若生产企业为大型企业,可不预留采购份额,在发布意向公开、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明确不与预留的原因

4.若生产企业为中小型企业,编制预算、发布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填报预留份额。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全额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至少预留40%
5.包括室内型、户外型触摸屏/互动屏等

9

A3 黑白打印机

A02021001

 

1.优先使用电子卖场采购
2.无论金额大小,均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若生产企业为大型企业,可不预留采购份额,在发布意向公开、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明确不与预留的原因

4.若生产企业为中小型企业,编制预算、发布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填报预留份额。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全额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至少预留40%
5.电子卖场采购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市级单位应当委托集采机构代理采购

10

A3 彩色打印机

A02021002

 

11

A4 黑白打印机

A02021003

 

12

A4 彩色打印机

A02021004

 

13

LED 显示屏

A02021103

 

1.满30万元的为政府采购项目,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市级预算单位采购的,由集采机构代理
3.若生产企业为大型企业,可不预留采购份额,在发布意向公开、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明确不与预留的原因

4.若生产企业为中小型企业,编制预算、发布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填报预留份额。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全额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至少预留40%

14

液晶显示器

A02021104

 

1.优先使用电子卖场采购
2.无论金额大小,均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若生产企业为大型企业,可不预留采购份额,在发布意向公开、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明确不与预留的原因

4.若生产企业为中小型企业,编制预算、发布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填报预留份额。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全额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至少预留40%
5.电子卖场采购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市级单位应当委托集采机构代理采购

15

扫描仪

A02021118

 

16

碎纸机

A02021301

 

17

乘用车

A02030500

 

1. 框架协议采购(含新能源车、不含改装车 ),目前省行管局已完成协议采购,中标厂家授权经销商在我市销售,采购单位在编制政府预算的基础上,可通过“徽采云”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2.无论金额大小,均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编制预算的范围为《政府采购分类品类目录》A02030501-A02030599品目下的各类车辆
4.若生产企业为大型企业,可不预留采购份额,在发布意向公开、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明确不与预留的原因

5.若生产企业为中小型企业,编制预算、发布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填报预留份额。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全额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至少预留40%

6.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市级单位应当委托集采机构代理采购

18

专用车辆

A02030600

 

1.满30万元的为政府采购项目,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市级预算单位采购的,由集采机构代理
3.编制预算的范围为《政府采购分类品类目录》A02030601-A02030699品目下的各类车辆
4.若生产企业为大型企业,可不预留采购份额,在发布意向公开、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明确不与预留的原因
5.若生产企业为中小型企业,编制预算、发布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填报预留份额。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全额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至少预留40%

19

电梯

A02051227

 

1. 与工程建设无关的电梯
2.满30万元的为政府采购项目,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市级预算单位采购的,由集采机构代理
4.若生产企业为大型企业,可不预留采购份额,在发布意向公开、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明确不与预留的原因

5.若生产企业为中小型企业,编制预算、发布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填报预留份额。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全额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至少预留40%
6.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载人、载货两用电梯、消防电梯等

20

不间断电源

A02061504

 

1. 30万元的为政府采购项目,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市级预算单位采购的,由集采机构代理
3.编制预算的范围为《政府采购分类品类目录》A02030601-A02030699品目下的各类车辆
4.若生产企业为大型企业,可不预留采购份额,在发布意向公开、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明确不与预留的原因
5.若生产企业为中小型企业,编制预算、发布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填报预留份额。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全额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至少预留40%

6.包括后备式不间断电源、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等,也称 UPS

21

空调机

A02061804

 

1. 优先使用框架协议采购、电子卖场采购

2.无论金额大小,均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若生产企业为大型企业,可不预留采购份额,在发布意向公开、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明确不与预留的原因

4.若生产企业为中小型企业,编制预算、发布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填报预留份额。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全额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至少预留40%
5.与《政府采购分类品类目录》A02052305空调机组(含多联式、一拖多式空调机组)不同,A02061804空调机指的多为挂机、柜机

6.电子卖场、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市级单位应当委托集采机构代理采购

22

图书

A04010000

 

1. 仅包含馆藏图书和中小学免费书籍、课本,除此之外的图书采购满30万元的属于分散采购。也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社会代理机构代理
2.满30万元的为政府采购项目,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市级预算单位采购的,由集采机构代理

4..若生产企业为大型企业,可不预留采购份额,在发布意向公开、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明确不与预留的原因
5.若生产企业为中小型企业,编制预算、发布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填报预留份额。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全额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至少预留40%

23

家具

A05010000

 

1.满30万元的为政府采购项目,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市级预算单位采购的,由集采机构代理
3.编制预算的范围为《政府采购分类品类目录》A05010100 -A05019900品目下的各类家具
4.若生产企业为大型企业,可不预留采购份额,在发布意向公开、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明确不与预留的原因
5.若生产企业为中小型企业,编制预算、发布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填报预留份额。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全额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至少预留40%

24

被服

A05030300

 

1. 30万元的为政府采购项目,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 市级预算单位采购的,由集采机构代理
3.编制预算的范围为《政府采购分类品类目录》A05030301-A05030399品目下的各类被服
4.若生产企业为大型企业,可不预留采购份额,在发布意向公开、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明确不与预留的原因

5.若生产企业为中小型企业,编制预算、发布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填报预留份额。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全额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至少预留40%

25

复印纸

A05040101

 

1.满30万元的为政府采购项目,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市级预算单位采购的,由集采机构代理
3.包括再生复印纸
4.若生产企业为大型企业,可不预留采购份额,在发布意向公开、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明确不与预留的原因
5.若生产企业为中小型企业,编制预算、发布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填报预留份额。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全额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至少预留40%

26

基础软件

A08060301

 

1.满30万元的为政府采购项目,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市级预算单位采购的,由集采机构代理
3.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办公套件等
4.若生产企业为大型企业,可不预留采购份额,在发布意向公开、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明确不与预留的原因
5.若生产企业为中小型企业,编制预算、发布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填报预留份额。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全额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至少预留40%

服务类

单项采购预算满30万元,其中:框架协议采购年度累计达30万元

 

27

软件开发服务

C16010000

 

1.满30万元的为政府采购项目,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市级预算单位采购的,由集采机构代理
3.编制预算的范围为《政府采购分类品类目录》C16010100-C16010500品目下的各类软件开发服务
4.若由大型企业承接,可不预留采购份额,在发布意向公开、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明确不与预留的原因
5.若由中小型企业承接,编制预算、发布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填报预留份额。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全额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至少预留40%

28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C16020000

 

1. 30万元的为政府采购项目,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市级预算单位采购的,由集采机构代理
3.编制预算的范围为《政府采购分类品类目录》C16020100-C16029900品目下的各类软件开发服务
4.若由大型企业承接,可不预留采购份额,在发布意向公开、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明确不与预留的原因
5.若由中小型企业承接,编制预算、发布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填报预留份额。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全额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至少预留40%

29

云计算服务

C16040000

 

1.满30万元的为政府采购项目,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市级预算单位采购的,由集采机构代理
3.指以云计算技术和模式为主要特征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基础服务、平台服务、应用服务等
4.若由大型企业承接,可不预留采购份额,在发布意向公开、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明确不与预留的原因
5.若由中小型企业承接,编制预算、发布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填报预留份额。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全额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至少预留40%

30

运行维护服务

C16070000

 

1. 30万元的为政府采购项目,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市级预算单位采购的,由集采机构代理
3.指为满足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及优化改进的要求,对用户信息系统的基础环境、硬件、软件及安全等提供的各种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
4.若由大型企业承接,可不预留采购份额,在发布意向公开、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明确不与预留的原因
5.若由中小型企业承接,编制预算、发布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填报预留份额。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全额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至少预留40%

31

网络接入服务

C17010200

 

1.满30万元的为政府采购项目,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市级预算单位采购的,由集采机构代理
3.指通过信息采集与共享的传输通道,利用传输技术完成用户与网络的连接服务
4.若由大型企业承接,可不预留采购份额,在发布意向公开、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明确不与预留的原因
5.若由中小型企业承接,编制预算、发布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填报预留份额。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全额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至少预留40%

32

财产保险服务

C18040102

驻肥单位

1. 仅包含机动车保险服务,使用框架协议采购
2.2023-2024年市本级公务用车保险已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完成招标

3.县(市、区)车辆保险业务可自行采用框架协议方式采购或招标采购(需多个保险公司承接的,可划分标段采购,但每一标段仅能有唯一中标、成交供应商)

33

资产评估服务

C20020700

驻肥单位

1.滁州市各级预算单位采购的资产评估服务满30万元的,可自行组织框架协议选择多家服务单位,也可招标采购选择一家服务单位。市级单位采购的,由集采机构代理

2.满30万元的为政府采购项目,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4.若由大型企业承接,可不预留采购份额,在发布意向公开、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明确不与预留的原因
5.若由中小型企业承接,编制预算、发布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填报预留份额。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全额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至少预留40%

34

物业管理服务

C21040000

 

1.满30万元的为政府采购项目,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市级预算单位采购的,由集采机构代理
3.指办公场所或其他公用场所水电供应服务、设备运行、门窗保养维护、保洁、绿化养护等的管理及服务,包括:住宅物业管理服务:住宅小区、住宅楼、公寓等物业的管理服务;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写字楼、单位办公楼等物业管理服务;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医院、学校等物业管理服务;其他物业管理服务
4.若由大型企业承接,可不预留采购份额,在发布意向公开、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明确不与预留的原因
5.若由中小型企业承接,编制预算、发布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填报预留份额。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全额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至少预留40%

35

展览服务

C22020000

 

1. 30万元的为政府采购项目,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市级预算单位采购的,由集采机构代理
3.指展台搭建、展位制作等服务

4.编制预算的范围为《政府采购分类品类目录》C22020100-C22990000品目下的各类展览服务
5.若由大型企业承接,可不预留采购份额,在发布意向公开、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明确不与预留的原因
6.若由中小型企业承接,编制预算、发布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填报预留份额。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全额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至少预留40%

36

审计服务

C23030000

驻肥单位

1.滁州市各级预算单位采购的审计服务满30万元的,可自行组织框架协议选择多家服务单位,也可招标采购选择一家服务单位。市级单位采购的,由集采机构代理
2.指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审查某机构的会计账册和其他单据的服务,跟踪审计服务归入此类
3.若由大型企业承接,可不预留采购份额,在发布意向公开、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明确不与预留的原因
4.若由中小型企业承接,编制预算、发布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填报预留份额。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全额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至少预留40%

37

印刷服务

C23090100

 

1. 30万元的为政府采购项目,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市级预算单位采购的,由集采机构代理
3.指本单位文印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不含出版服务)
4.编制预算的范围为《政府采购分类品类目录》C23090101-C23090200品目下的各类印刷服务
4.若由大型企业承接,可不预留采购份额,在发布意向公开、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明确不与预留的原因
5.若由中小型企业承接,编制预算、发布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时需填报预留份额。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应当全额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至少预留40%

38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C23110300

驻肥单位

1. 车辆租赁:框架协议采购
2.2023-2024年市直机关社会化车辆定点租赁采购项目框架协议采购已完成

3.县(市、区)车辆租赁业务可自行采用框架协议方式采购或招标采购(需多个车辆租赁公司承接的,可划分标段采购,但每一标段仅能有唯一中标、成交供应商)

39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23120301

驻肥单位

1. 框架协议采购
2.2023-2024年市级单位(含两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招标项目框架协议采购已完成

3.县(市、区)车辆维修业务可自行采用框架协议方式采购或招标采购(需多个车辆维修公司承接的,可划分标段采购,但每一标段仅能有唯一中标、成交供应商)

40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C23120302

驻肥单位

框架协议采购

注:1.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2.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各市、县(区)遵照执行。

  3.表中所列品目及编码主要参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的有关内容。

4.表中备注“电子卖场”、“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应当委托集采机构代理采购。

5.表中“驻肥单位”均指省级驻肥单位。

6.不予预留采购份额的理由如下:1)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2)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3)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4)框架协议采购项目;5)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投标供应商本身是否是中小企业无关: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8.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应当由集采机构代理,县(市、区)未成立集采机构的,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但都应当进场交易,将采购全流程公告发布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anhui.gov.cn/)。

9.《政府采购分类品类目录》详见滁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专栏--政府采购政策法规。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上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单位货物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50万元,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50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30万元,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注:1.本文件“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列示的40类货物和服务以外的采购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达30万元的,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达60万,无论是否达到400万元均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发布采购意向、申报采购计划、合同备案,仅在招标采购时适用的法律不同。

   3.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6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除集采目录中标注为电子卖场、框架协议)30万元以下的不属于政府采购,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采购预算,按照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变更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须履行相关手续。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注:1.6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应依法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

2.400万元及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应依法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

  3.4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工程:在招标采购阶段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应依法开展招标活动,项目信息公告无需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发布。

    与工程有关的货物:

   1.3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2.200万元及以上的:在招标采购阶段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应依法开展招标活动,项目信息公告无需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发布。

 

     与工程有关的服务

   1.3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2.100万元及以上的:在招标采购阶段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应依法开展招标活动,项目信息公告无需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发布。  

四、电子卖场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表中备注“电子卖场”的品目,在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30万元)以下的,应当在电子卖场采用直接购买、议价、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等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应当在电子卖场进行多品牌竞价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100万元(含)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空调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下的,应当在框架协议采购确定的代理商范围内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由省财政厅统一征集,全省使用。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应当在电子卖场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上(含)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空调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且框架协议无法满足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五、对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政府采购政策落实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执行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科技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支持残疾人企业及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

注:1.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产品采购品目清单按照《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对品目清单进行调整的,按照最新调整的品目清单执行。

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3.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要求,鼓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工程中优先采购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部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各级预算单位要压实主体责任,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等措施,大力推进绿色建材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应用。 

        4.采购人要严格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绿色包装和绿色运输具体需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载明包装材料和运输环节要求及履约验收条款,确保《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在政府采购领域推广应用。

        5.采购人要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力度,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特别用途等因素外,应全部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

(二)分散采购项目

对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自身能力、条件和专业人员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也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择优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涉密采购项目

经定密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涉密项目,按照《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9〕3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注:1.绝密级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

2.秘密级或机密级项目由采购人自行或委托集采机构组织。

3.拟使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需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审批。

4.涉密采购项目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车辆及其服务类项目

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省级驻肥单位车辆及其服务(包括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租赁服务)的框架协议采购实施。市级单位和驻肥以外的省级单位可直接使用省级采购结果,也可自行开展框架协议采购。

注:目前车辆采购可通过“徽采云”电子卖场框架协议馆直接下单,;框架协议馆无法满足的,市级采购人应当委托集采机构进场交易采购。

(五)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等规定开展框架协议采购工作,除全省使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外,各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可依据采购人实际需要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内其他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省级非驻肥单位可执行所在地框架协议采购结果。

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3.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4.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执行招标投标法,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有关职责分工,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财政部门监管。所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在执行中均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包括编制采购预算、公开采购意向、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等)。

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工程项目均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

(七)中央驻皖单位采购项目

中央驻皖预算单位使用中央或地方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执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规定。

注:省级驻滁单位使用中央、省级或地方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执行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规定,受省财政厅监管。

六、实施时间

《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本目录及标准实施前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目录及标准不一致的,以本目录及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