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6 15:43 作者:政府采购科 来源:滁州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阅读: 字体【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保障政府采购合同资金及时支付,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滁州市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各采购单位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认真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格遵守各项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制度,强化预算约束,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坚持无预算不采购、先预算后采购,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启动政府采购程序。

二、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公开

中标(成交)通知书应与中标(成交)公告同步发出,采购单位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并在“徽采云”监管系统完成合同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应包括资金支付方式、时间、条件和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等。

三、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责任

各采购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其中,使用政府采购指标在“徽采云”电子卖场采购的订单,应在供应商上传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进场交易项目可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不低于40%的预付款(预采购项目除外),在相关担保措施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必要时可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采购人应当在项目完成且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履约验收,因验收产生的费用不得要求中标供应商承担。验收合格且符合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日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政府采购项目不得约定包括质保金在内的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不得以进行审计等情况(工程类项目除外)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约定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严禁拖欠政府采购合同账款。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政府采购款项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LPR支付逾期利息

四、严禁财政部门拖延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应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凡是符合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合同资金,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支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要给财政部门预留合理的资金支付审核时间。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规定时间内完成款项支付,不得以保障其它重点项目、重点工作等为由拖延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严禁违规长期积压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切实防范、坚决制止因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付款等问题。

五、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强化监督问责,确保供应商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确保财政规范有序进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保障。各采购单位要充分认识及时支付政府采购合同资金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法治意识,秉持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维护好供应商合法权益,保护好市场主体,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要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情况常态管理机制和资金支付台账,明确供应商办理清退时需提供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账户交易明细、收款回单等证明材料。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当年度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情况上报同级财政部门(纸质及电子表格、发票及支付凭证扫描件)。

市财政局将不定期抽查有关资金支付情况,并开放供应商举报邮箱,对延迟、逾期、拖欠合同资金支付问题的,视情况进行通报,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联系电话:0550-3216528

邮箱:czcgk3216528@163.com

附件:20231-3季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

 

                          滁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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