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掌握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
滁州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