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清理政府采购历史沉淀欠款专项行动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中新苏滁高新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市场主体满意度,滁州市财政局拟开展政府采购历史沉淀欠款清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边界清晰,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循序渐进”,狠抓责任落实,完善支持政策,健全长效机制,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营造践诺守信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步骤
本次工作采取清理核实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由市直各主管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局、中新苏滁财政局指导所属预算单位分步骤、分阶段组织实施,具体安排如下:
(一)第一阶段(2月21日-3月20日):对照近三年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情况表(详见附件1)全面排查保证金退还及合同款项支付情况,并于3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第二阶段(3月21日-4月30日):对照近三年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情况表(详见附件2)全面排查合同款项支付情况,并于4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第三阶段(5月1日-5月31日):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自行排查2020年前进场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含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和历年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订单支付情况,形成工作台账,于5月31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第四阶段(6月1日-6月30日):建立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历史沉淀欠款台账,完成清偿登记工作,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并于6月30日前将台账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将对本次清理情况进行抽查督导,对核查发现的漏报瞒报、清理不到位等问题,予以通报批评,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政策支撑
(一)保证金方面
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的通知》(滁公管综〔2020〕46号)、《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财购〔2021〕187号)、《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市场主体满意度的通知》(财购〔2022〕177号)、《滁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纠正违规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财购〔2022〕439号)、《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财购〔2022〕478号),原则上,所有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2020年12月24日以后,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服务类项目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2021年5月14日以后,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2022年4月26日以后,货物项目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不得高于2.5%。履约保证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依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
(二)合同款项方面
根据《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购〔2020〕622号)、《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财购〔2021〕187号)、《滁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财购〔2022〕236号),2020年12月25日以后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收到发票后20日内完成支付;2021年6月1日以后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2022年6月1日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清欠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引导所属预算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协调,按照时间节点保质保量的完成有关工作。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退还保证金、未能及时支付合同款项的项目,应做好记录及报备工作。
(二)健全清欠机制
各有关单位要制定资金管控方案,建立健全资金管理长效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对拖欠行为、支付责任、处罚措施做出明确规定,杜绝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企业账款,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账款支付到位。
(三)严控新增欠款
明确政府采购审核条件,加强预算编制、预算调剂、采购需求管理、项目审批、结算条款等招标(采购)前置流程管理。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采购人不得进行采购。
(四)畅通举报渠道
市财政局开通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czcgk3216528@163.com),接受市场监督。按照“来一件办一件”的原则,密切跟踪进展,及时督导有关单位解决企业反馈的问题,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近三年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情况表
2.近三年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情况表
滁州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