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政府采购项目中后期执行进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08 15:20 作者:滁州市财政局 来源:滁州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阅读: 字体【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府采购效率,创优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加快政府采购项目中后期执行进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进场交易配套工作

(一)发布符合要求的信息公告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的通知》(滁公管办〔202235号)信息公告发布模板及要求将信息公告发布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采购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延长开标时间并发布更正公告。改变采购标的或资格条件的,应当发布终止公告,修改采购标的或资格条件后,重新发布采购公告。

3.采购人应在开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与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日发布

5.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未预留采购份额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及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

(二)提供服务畅通的政银企业务渠道

1.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当秉承请进来,走出去的原则,组织开展银企对接会,印发业务流程手册,邀请金融机构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政采贷业务。原则上,各县(市、区)应于228日前汇总县域范围内政采贷业务合作银行有关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基本程序、申请条件、抵押担保、贷款利率、放款期限等内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2.目前,市本级线下政采贷业务由兴业银行、浦发银行负责开展,同时,依托安徽省政府采购网金融服务模块(网站: https://jinrong.anhui.zcygov.cn/luban/finance/loan?utm=a0017.b1868.cl7.1.294f3220a5f511ed89448fef5501fd22),提供线上政采贷业务。有意向提供政采贷业务的银行可与市财政局联系。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宣传滁州市政府采购政采贷政策,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采贷业务合作银行信息,打破信息壁垒。签订合同时,要告知中标(成交)供应商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到合作银行办理政采贷业务,享受优惠利率,并配合供应商办理有关手续,完成“徽采云”监管系统合同备案。

(三)接受形式自选的担保措施

1.采购人应当允许中标(成交)供应商自主选择采用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货物类项目履约保证金,不得收取服务类项目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信用等因素,免收或降低货物类项目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收取货物类项目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5%

2.采购人应当支付政府采购项目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支付预付款的,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单、保函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二、完成项目后期法定事项

(一)签订合法合规的政府采购合同

1.无正当理由采购人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签订合同,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签订的除外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充分协商,给予合理补偿。原则上,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并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公开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

2.合同签订时,采购人不得在采购合同中随意添加采购文件中没有约定的事项。采购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如有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延期支付合同款项,或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

(二)分类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1.202311日之后下达任务书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在安徽省政府采购徽采云监管系统完成采购合同备案。

2.202311日之前下达任务书的政府采购项目未进行合同备案的,原则上应于228日前全部完成合同备案。其中,2022年在徽采云平台已申报采购计划的(不含电子卖场项目),2023年可使用原计划进行合同备案若计划关联的是2022年预算指标或预采购指标2023年需要支付采购资金,备案后,在合同指标切换中找到对应的合同,使用2023年下达的预算指标进行指标切换,切换完成后进行支付;若计划关联的是2022年的统一采购指标或其他采购指标2023年需要支付采购资金,备案后,仍通过自有资金支付流程进行支付,并将支付凭证上传至“徽采云”合同支付管理内

(三)及时支付政府采购合同款项

1.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担保措施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书面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没有约定预付款的,经供应商申请,采购人可以支付预付款。

2.采购人应当在项目完成且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履约验收。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应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进行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延迟付款。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LPR支付逾期利息。

(四)持续清理历史沉淀欠款问题

1.采购人应当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滁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纠正违规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财购〔2022439号)《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财购〔2022478号)等文件规定,定期排查梳理本单位及所属二级机构历年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的退还情况,完善有关台账,按照举一反三、即知即改的原则,全面清理违规收取(预留)的各类保证金(含货物类、服务类项目质保金)。

2.采购人应当全面梳理未完成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按照遵守合同、即知即行的原则,及时支付应付未付的合同款。遇特殊情况,无法支付的,应当与供应商协调解决。

3.市财政局将开放举报渠道接受市场主体的监督(邮箱:czcgk3216528@163.com),并按月督导各级财政部门解决此类问题,原则上,有关问题应在1个月内解决。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解决的,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

三、强化电子卖场订单管理

(一)关联采购计划的电子卖场订单,由采购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进行支付,支付完成后支付信息同步至政府采购监管系统、电子卖场,并更新支付状态。原则上,使用预算指标且关联采购计划的订单应在供应商上传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二)未关联采购计划的订单,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在线支付或线下支付。原则上,应在供应商上传发票后30日内完成支付在订单管理内上传支付凭证,录入结果。

(三)市财政局将按照《安徽省政府采购徽采云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做好商城管理工作,对于被电子卖场系统预警5次及以上,且1个月内未及时解决的;未及时进行验收,并支付资金等行为,将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整改,拒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暂停电子卖场交易权限,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罚。

市直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执行要求,加强对所属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政策执行情况督查指导,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市财政局将视情况对全市各级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予以处理处罚。

 

 

 

 

滁州市财政局

2023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