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滁财(公)罚〔2019〕3号)

发布日期:2019-03-19 09:12 作者:采购科 来源:滁州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阅读: 字体【  

当事人:南京将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杨新路252号3幢210室

2018年9月28日,你公司参加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创建国防示范校第三方服务项目czcg201807-184投标,与南京中锦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苏慧智众创空间有限公司投标报名MAC地址相同。经查,你公司与南京中锦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苏慧智众创空间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但你公司对制作生成投标文件所使用电脑的供述前后矛盾,与事实不符。有滁州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投标单位报名情况、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截图,询问笔录,与13770324219的通话记录截图,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MAC地址为00-21-6B-4C-C2-86的电脑截图,慧港创业园相关人员确认的情况说明等在案佐证。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6‰的罚款,即18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取罚款账户:农行滁州中都支行;户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12334001040004421;备注注明:公司名称、涉及罚款的交易项目名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滁州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