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门面房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滁州市财政局 阅读: 【字体:   2017-11-28 16:5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门面房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范门面房出租管理中的廉政风险,根据中央、省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门面房(以下简称“门面房”),是指市直机关(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产权所有或者虽未办理产权证但实际占有、使用和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经营性用房。

第三条  门面房管理主体。

(一)市财政局负责门面房出租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具体负责门面房的出租审批,以及对门面房公开拍租和出租收益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管理单位作为门面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门面房的日常管理、维修、评估、招租和租金收缴以及矛盾纠纷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  管理单位按照“分类管理、公开高效”的原则确定。

(一)市直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门面房由市管局统一管理;

(二)其他事业单位门面房按照原归属关系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监督和指导;

(三)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门面房由管委会自行管理,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滁州城市职业学院门面房由学院自行管理。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门面房,因面临征收、规划变更、涉及诉讼或者纠纷等问题,经市财政局、市管局批准暂缓移交的,在办结征收手续或者解决纠纷后,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市管局申办移交手续,纳入集中管理范围。暂缓移交期间,管理单位仍是门面房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出租收入执行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第五条  完善门面房管理信息系统,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工作,通过系统平台监管各单位门面房现状、是否招租、招租方式、租金收缴、合同期限等情况,并适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章 出租管理

第六条  门面房承租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管理单位不得与具有恶意拖欠房屋租金等不良记录的人员或者组织建立租赁关系。

对承租人违反门面房租赁合同约定并收回的门面房,收取的违约金按照出租收入进行管理,并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重新公开招租。管理单位应当在招租文件中限制上述承租人重新参与招租。

第七条  门面房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一律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

管理单位应当将本暂行办法中的租赁期限、违约责任、承租义务等对竞买人的重要约束性条款内容,在招租公告、竞买须知等公开招租文件中予以明示。

第八条  新增出租或者原租赁到期的房产,招租工作应当在正式招租或者原租赁合同期满三个月前,由管理单位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一)管理单位应当在经市财政局公开招标建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取评估机构对出租门面房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门面房招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

(二)管理单位招租门面房在规定公告期内未征集到竞买人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在不低于评估价百分之九十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招租底价。

第九条  门面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对于出租用于宾馆、超市等特殊经营性行业且面积较大的门面房,可适当延长租期,但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约定租金增长幅度。

第十条  门面房租赁合同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制作的《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合同书》,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其他合同文本。管理单位应当在门面房租赁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送市公管局归档。

第十一条  在门面房租赁合同到期前,管理单位应当与承租人办理房产交接手续并要求承租人及时将房屋腾空。合同到期日至房屋归还日期间,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门面房租赁合同约定标准,收取原承租人房屋占用费用。

第三章 租金和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门面房出租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入账,实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管理单位统一归集,在缴纳有关税费和扣除有关费用支出(资产评估等费用)后上缴市财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坐支门面房出租收益,更不得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收益,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当与承租人在门面房租赁合同中约定:“门面房不得转租。承租人转租门面房的,管理单位有权单方解除门面房租赁合同,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等违约责任。”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公开招租工作的通知》(财资〔2012〕397号)执行。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当与承租人在门面房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当及时腾空门面房,并归还管理单位;管理单位不得认购、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和装修费用。”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应当与承租人在门面房租赁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城市公益事业建设、征收、改造等原因,确需提前解除门面房租赁合同的,管理单位有权无条件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不负责赔偿承租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房租已交财政未到期部分(自承租人腾空并向管理单位交回之日起算),经管理单位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后退还承租人。”

第四章 维修和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租赁期间房屋发生渗漏等损坏的,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维修;非承租人原因造成的结构性损坏而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由承租人向管理单位提出维修申请,维修工程由管理单位按照《滁州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办法》(市管字〔2014〕51号)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市政府规划安排,对外处置变现的门面房,由相关管理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退出门面房管理并收回房产,并负责完善相关手续。对没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的门面房,管理单位负责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完善相关手续。门面房公开处置前各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管理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门面房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定期上门查看,留存记录备查。对尚未招租或者正在招租的门面房,应当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对已出租门面房,应当监督承租人依法合规经营,遵守门面房租赁合同约定,禁止未经批准的装修、改造,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及时将门面房有关信息录入门面房管理信息平台,接受监督。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门面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会商解决管理单位在门面房出租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市监察局应当将门面房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单位监督检查重要内容,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查处。

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门面房管理工作的审计监督。

市公管局应当加强对门面房出租方式和公开招租过程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