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滁州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阅读: 【字体:   2019-05-15 15:13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资产使用管理,现将《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滁州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6日





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19〕109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和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进行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需送财政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进行审核。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实行专项管理,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使用情况及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资产报告。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单位订立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合同(协议)以及办理产权登记、账务处理等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产自用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规范资产使用管理流程,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做好资产登记,加强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的有效衔接,对本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转固定资产手续。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实施资产条形码管理,明确资产具体使用部门和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管理责任,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应积极引导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闲置国有资产共享共用,逐步建立闲置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进本单位闲置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章 资产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除房产外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或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严禁违规出借资金给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使用。

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资产出租、出租事项,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拍租。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租金和合同管理、房产维修和后续管理及监督检查按照《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门面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17]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涉及诉讼的,应将诉讼情况及审理结果及时向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对外投资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兴办经济实体或对外投资(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

(一)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

(二)购买各种企业(公司)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在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资产评估结果按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事业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所投资的企业应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产权变更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股权、核销对外投资损失和所属企业清算关闭、剩余资产处置等事项,按照《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17〕79号)的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考核。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未按规定申报,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违规出借资金给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使用;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国有资产使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