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直机关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来源: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科 阅读: 【字体:   2014-08-11 08:39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和《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滁政办〔2010133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安徽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财资[2013]491号)资产配置标准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配置标准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直属的全额拨款的正县级(含)以上事业单位。

市直事业单位可参照此标准执行,具体配置标准不得超过本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资产主要是指满足市直机关单位日常办公基本需要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不含特殊需要专业类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家具。

    第四条  本标准是市直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审核审批资产处置事项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主要是根据市编办核定的内设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和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1、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配置未达到实物量标准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逐步改善。

2、价格上限标准:是配置资产时的价格上限,应当在资产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3、使用年限标准:是最低使用年限。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不得更新。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本通知规定以外的其它资产,国家和省、市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应按照保障需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合理配备。

第七条 因特殊行业、特殊工作和特殊情况(如因机要、纪检、保密、专业管理等特殊工作需要)确需超标准配置或提前更新的,应根据行业有关规定,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另行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章   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八条  通用办公设备配置应科学合理,厉行节约,以满足市直机关单位办公业务需要为原则,单位内部能集中共用的资产,应统一保管和调配使用。

 

1、电脑:配置总数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0%。台式电脑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原则上每人可配置1台,笔记本电脑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置。因工作需要增加笔记本电脑配置数量的单位,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台式电脑配置价格不超过4000/台,笔记本电脑配置价格不得超过5000/台。使用年限未满6年的原则上不予更新。

2、打印机:配置总数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配备A3A4打印机及票据打印机。A3打印机价格不得超过6500/台,A4打印机价格不得超过1500/台,票据打印机价格不得超过2500/台。使用年限未满6年的原则上不予更新。

彩色打印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批后配置,原则上每个单位配置数不超过1台。

    3、复印机:根据单位人数和印务量规模确定配置,配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6%20人及以下或月印量5万张以下的单位,可配置1台;20人以上或月印量5万张以上的单位,可配置2台;特殊需要确需增加配置的,另行报批。配置价格不得超过15000/台,使用年限未满6年的原则上不予更新。    

    4、传真机(含多功能传真一体机):10人以下单位可配置1台,10人及以上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配一定数量的传真机,配置总数不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配置价格不得超过2000/台,使用年限未满6年的原则上不予更新。

    5、投影仪:30人以下且有60平方米(含)以上的会议室的单位,可配置1台;30人及以上且有260平方米(含)以上会议室的单位可增配1台,配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台。配置价格不得超过10000/台,使用年限未满8年的原则上不予更新。

6、扫描仪: 20人以下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配置1台,20人及以上的单位可增配1台。单位因实际工作需要确需增配的,另行报批。配置价格不得超过2000/台,使用年限未满6年的原则上不予更新。

7、碎纸机:10人以下单位可配置1台,10人及以上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配置,但配置总数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配置价格不得超过800/台,使用年限未满6年的原则上不予更新。

8、数码相机:10人及以下单位原则上可配置1台,10人以上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配置,但配置总数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配置价格不得超过3000/台,使用年限未满6年的原则上不予更新。

9、摄像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置,每个单位原则上不超过1台。特殊工作需要确需增加配置的,另行报批。配置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8000/台,使用年限未满8年的原则上不予更新。

10、电视机:根据工作需要从严配置,配置价格不得超过5000/台,使用年限未满8年的原则上不予更新。

    11、空调: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已配备中央空调的原则上不再配置分体空调。中央空调非全天开启的单位,按规定报批后,可根据需要对特定的值班室、机房等安装分体空调。使用年限未满8年的原则上不予更新。

1)办公用房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可配置11.5匹的空调,配置价格不超过2500/台。

  2)办公用房使用面积20-30平方米的,可配置12匹的空调,配置价格不超过3000/台。

  3)办公用房使用面积30-40平方米的,可配置1台不超过3匹空调,配置价格不超过5000/台。

  4)办公用房使用面积40-60平方米的,可配置1台不超过4匹的空调,配置价格不超过6000/台。

 5)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60平方米,根据实际情况论证后配置。

 

第三章  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九条  办公家具应坚持安全、环保、经济、实用原则配置。

1、办公桌椅: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每人一套配置,其中处级领导干部办公桌椅配置价格不得超过2500/套;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公桌椅配置价格不得超过1500/套。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原则上不予更新。

2、沙发(含茶几):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配置价格不得超过2000/组;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配置价格不得超过1500/组。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原则上不予更新。

3、桌前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置,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配置价格不得超过300/把,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原则上不予更新。

 4、书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置,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20%,配置价格不得超过1200/组,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原则上不予更新。

5、文件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置,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20%,配置价格不得超过1000/个,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原则上不予更新。

6、保密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配置价格不得超过1600元,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原则上不予更新。

7、茶水柜:每个办公室可配置1个茶水柜,价格不超过800/个,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原则上不予更新。

8、会议室家具配置:根据会议室大小配置,按不超过400/平方米的价格配备。其中会议桌每平方米不得超过400元,会议椅每把不得超过400元。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原则上不予更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市直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从严控制办公资产配备,杜绝攀比浪费。违反规定擅自超标准配置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市财政局等部门可不定期对相关单位资产配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今后视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

第十二条  本标准由市财政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市直机关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