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出台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2009年,合肥市出台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并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具体内容见下(摘自合肥市财政局网站):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
合政办秘[2009]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以下简称配置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控制配置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配置,应遵循简朴、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原则,不得盲目追求高档次。办公设备一般以国产品牌(包括合资品牌)中的中档物品为主,优先购买国家认证的节能、节水、环保产品和具有自主品牌的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数量,要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单位现有资产数量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根据财力状况,逐步纳入预算安排;现有资产质量未达到配置标准、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得重新配置,待达到报废年限后,按照现有资产处置程序处理和配置。单位现有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暂继续使用。
二、严格采购程序。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配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三、严格控制经费安排。配置标准是机关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价格和数量的最高限额标准,是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资产配置计划的基本依据。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新的限额标准配置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财政部门要根据配置标准安排经费渠道,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在限额标准范围内核定经费。
四、因特殊业务需要超标准配置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对于单位内设机构之间工作需求差异较大的,单位内部可以调剂使用资产。
五、市财政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配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