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财政局关于批复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报废资产的函
滁州市财政局关于批复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报废资产的函
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你单位《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关于国有资产核销处置的请示》已收悉,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14号)和《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滁政办〔2017〕179号)的相关规定,我局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申报的账面价值为2882547.00元的国有资产做报废处置,报废资产明细详见国有资产处置(报损、报废)申请表。
二、请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自收到此批复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报损(废)资产进行公开处置,并在处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上缴财政。
三、请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滁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26号)的规定,做好国有资产处置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四、请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根据此批复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滁州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