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财政局关于批复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资产的函

来源:滁州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阅读: 【字体:   2021-10-13 16:43

 

滁州市财政局关于批复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置资产的函

 

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单位《关于申请核销报废部分固定资产的报告》(滁中法办〔2020〕16号)已收悉,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14号)和《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滁政办〔2017〕179号)的相关规定,我局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申报的账面价值为498089元的国有资产做报废处置,账面价值742931.15元的国有资产做核销处置,报废(核销)资产明细详见国有资产处置(报损、报废)申请表。

二、请你单位按照《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自收到此批复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报损(废)资产进行公开处置,并在处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上缴财政。

三、请你单位按照《滁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26号)的规定,做好国有资产处置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四、请你单位根据此批复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滁州市财政局

20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