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滁州市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6 09:11
    【字体:打印

    2019年滁州市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其使用绩效,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滁政办〔2018〕54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财政负责落实。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坚持公开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和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享受对象

      在滁州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管理部门登记和纳税实现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中同一类别的政策条款。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我市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特级、设计企业晋升为综合甲级的奖励20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晋升综合资质的奖励50万元;

    2、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晋升为住建部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奖励50万元。

    3、对取得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甲级监理资质和甲级造价咨询资质的本地企业各奖励20万元。

    4、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享受以上同等奖励政策。

    (二)鼓励创建优质工程

    1、本地建筑业企业承建的项目获得“鲁班奖”的,奖励总承包单位50万元,奖励主要参建(专业承包)单位10万元;获省、部级质量奖项的,奖励总承包单位10万元。获市级(设区市)质量奖项的,奖励总承包单位2万元。同一工程多次获奖的,就高奖励,不重复奖励。

    2、对本地建筑业企业承建的项目,创成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3万元;创成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2万元。

    (三)鼓励科技创新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筑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对主持制定国家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奖励50万元;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家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奖励30万元。

    3、获国家科技一、二、三等奖的科技成果(并且由市科技局组织申报的,下同),本市建筑业企业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每项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省科技一、二、三等奖的科技成果,本市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4、对建筑业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000元。

    5、建筑业企业制定的工法获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6、对当年在软件、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含BIM)开发投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硬件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软件实际投资额按30%给予奖励,单项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硬件实际投资额必须是项目建设期内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自动化设备、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嵌入设备购买等支出。软件实际投资额是指信息技术转让与应用、嵌入技术转让与应用、软件购买支出和软件升级服务费等)。

    7、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奖励时效

      2018年度内,获得第四条规定奖励的事项。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建筑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证明;

      4.申请奖项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工程获奖证书、企业科技创新相关证书证明文件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县(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市直建筑业企业由市建筑市场管理处负责初审。

      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报滁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建管科复审。

      建管科会同计财科编制资金兑现审核表、资金兑现明细表,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兑现专项奖金。

      若已领取专项资金的企业,拟把资质注册地变更为滁州市以外,必须先退回之前发放的奖金,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由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滁州市建筑业企业专项奖励金申报表.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