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19-04-28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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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财政局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1

    财政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受理

    《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和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

    2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十六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第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2.《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市本级继续教育培训;(三)负责面授培训机构备案登记工作,规范培训市场;(四)组织、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指导并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分的审核、确认、登记工作,做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会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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