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24-04-08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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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途径:

    1.拨打各相关事项服务指南中公示的监督电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滁州市政府或安徽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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