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农业农村局滁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滁州市乡村振兴农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1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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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农业农村局 滁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滁州市

    乡村振兴农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经市政府审定,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农业农村局、滁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制定了《滁州市乡村振兴农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农业农村局

    滁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

                             20211028

     


    滁州市乡村振兴农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和《中共滁州市委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滁发〔20211号)精神,创新财政支农方式,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努力实现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农业产业政策的有机结合,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乡村振兴农业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范围内注册并经营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涉农企业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涉农贷款担保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担保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局、市人民银行和市融资担保集团按照“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担保资金专款专用,市融资担保集团负责担保资金的具体运作,坚持市场化运营方向,并严格执行“双控”规定,服务范围限定为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生产和农田建设,下同)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指县域范围内,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资、农技、农机,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初加工,以及农业新业态等服务的项目),突出对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支持;担保规模限定为单户在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户均在保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市融资担保集团要严格落实农担业务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的要求,制定差异化的担保费率优惠标准,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借款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的辖区内涉农经济组织等,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三)贷款用途符合资金支持方向;

    (四)根据主体信用条件,合理设计反担保措施。

     

    第三章  激励保障

    第七条  风险分担

    (一)坚持协调推进、风险共管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人民银行、市融资担保集团等单位和金融机构共同推进农业担保体系建设,按照职责分工管控担保风险。政府、银行、担保机构按权责一致原则,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二)农业担保业务全部纳入政银担“4321”框架协议体系内,采用“3322”风险分担机制,即市融资担保集团、省再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市财政按照3:3:2:2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三)给予市融资担保集团不超过农业担保资本金规模30%的风险损失容忍度。市融资担保集团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大代偿项目的追偿力度,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第八条  风险防控

    (一)市融资担保集团要正确处理业务拓展和风险防控的关系,坚持以信息化和大数据手段为依托,建立风险防控及内控制度,完善评价方式,根据主体信用条件,合理设计反担保措施,科学规避风险。

    二)市直相关部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农业担保违约黑名单,对恶意逃债及主观原因违约的经营主体,不得申报和实施财政项目,不得评为各级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和龙头企业,合力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

    第九条  风险补偿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市融资担保集团应对农业担保代偿风险,给予市融资担保集团的代偿补助资金,从市级乡村振兴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压茬据实安排。市融资担保集团应于每年2月底前开展上一年度农业担保贷款代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

    第十条  保费补贴

    建立保费补贴机制。为提高农业担保业务的普惠性,自2021年起五年内,按照当年实际发生农业担保业务量,对保费率不足1%的差额部分,对市融资担保集团进行农担业务保费补贴,每年从市级乡村振兴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压茬安排,年度担保费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市融资担保集团应于每年2月底前开展上一年度农业担保贷款担保费补贴申报工作,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

    第十一条  央行资金支持

    建立央行资金支持机制。市、县人民银行为法人金融机构投放农业担保贷款提供支农、支小再贷款货币政策资金支持。符合再贷款支持条件的,采取“先贷后借”模式,按照“实报实销”原则,进行“一比一”报账。法人金融机构根据农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支小再贷款,人民银行审核后给予等额资金支持。对农业担保贷款实际投放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在业务受理、额度供应、绿色通道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在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中给予激励。

    第十二条  业务增量奖补

    建立业务增量奖补机制。为提高农担业务覆盖面,市融资担保集团要积极推进农业担保业务发展,助推我市农业产业振兴和农业现代化。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对市融资担保集团农业担保业务开展状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其业务规模、担保户数、放大倍数、“双控”政策执行、风险控制等情况。在考核合格的前提下,按照年度农业担保贷款实际发生额达到4亿元、5亿元、6亿元、7亿元,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业务增量奖补。奖励金额只能用于开展农业担保业务,不得用于发放奖金等福利支出。

    第十三条  担保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以及文化室、活动室等;

    (二)弥补单位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其他与乡村振兴农业担保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局、市人民银行、市融资担保集团共同负责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

    1.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办理资金拨付;

    2.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项目绩效再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二)市农业农村局职责

    1.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农业担保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农业担保政策培训,制定完善农业担保政策,督促市融资担保集团围绕乡村振兴工作,做大体量和放大倍数、完善担保模式、开发担保产品;

    2.负责牵头实施对融资担保集团年度农业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考核;

    3.负责受理审核市融资担保集团提交的资金申请。

    (三)市金融局职责

    1.负责对农业担保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2.指导市融资担保集团加强风险防范工作;

    3.协调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强与市融资担保集团开展农业担保业务合作。

    (四)市人民银行职责

    1.负责对农业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政策指导;

    2.负责发放、管理与农业担保贷款业务相关的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

    (五)市融资担保集团职责

    1.履行对乡村振兴担保资金的运营管理职责;

    2.负责设定农业担保目标任务,对乡村振兴农业担保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具体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融资担保集团要加强资金运营管理,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于每季度末,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人民银行书面报送农业担保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六条  对挤占、挪用、截留及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担保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局、市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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