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乡村振兴局滁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滁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2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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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乡村振兴局 滁州市

    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滁州市财政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县(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省和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按照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450号)有关要求,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滁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乡村振兴局    滁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 621

       

    滁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内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衔接资金是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和有关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衔接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 30%、相关人群收入 30%、政策因素 30%、绩效等考核结果 10%,并进行综合平衡。

    在分配衔接资金时,应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重点帮扶村、先行示范村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第五条 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次年衔接资金分配意见,并报市政府。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意见,在年初预算时将衔接资金明确到相关县(市),在市人代会批复年度预算后30日内,将衔接资金下达相关县(市)。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衔接资金应当与其他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乡村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三)符合中央、省和市政策要求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衔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县级在安排衔接资金时要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脱贫群体和其他农村人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级可统筹安排市级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具体比例由县级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九条 县级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县级在选择具体项目时,优先支持可通过土地流转、务工就业、收益分享等方式,有效带动村集体、农户稳定增收的项目。

    第十条 县级可按照不超过 1%的比例统一从市级财政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统筹安排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资金限额由县级自行确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 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笫十六条 有关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资金管理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72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1231日。《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滁州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226 号)、《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中央、省和市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财农〔201917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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