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滁州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7 10:44
    【字体:打印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滁州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央和省关于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最新要求,报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开发局修订了《滁州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扶贫开发局

                   2019527

     


    滁州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68号)、《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716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皖财农〔201932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财政涉农资金,清理收回用于脱贫攻坚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资金扶持对象是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非贫困村。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年度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市扶贫开发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因素等提出预算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根据审定意见,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将专项扶贫资金细化安排到县(市)。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贫困村数、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非贫困村数、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各地脱贫攻坚任务和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资产收益扶贫民生工程考评情况等。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安排财政涉农专项资金时,应主动商市扶贫开发局、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意见,在政策允许前提下,加大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非贫困村和贫困对象的支持力度。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定远县和4个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的脱贫攻坚,重点向产业脱贫项目倾斜。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脱贫。发展特色种养业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脱贫。扶持对象职业技能培训,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

    (三)生态保护脱贫。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四)智力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贫困地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五)社保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六)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四好农村路”、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贫困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七)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八)社会扶贫。支持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等。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救济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镇(村)文化室、文化广场、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定远县应按照扶贫资金整合的相关规定,制定“一方案、一办法”,建立“三清单”。其他县(市、区)扶贫部门可根据当地扶贫开发任务需要,制定扶贫资金整合方案,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落实。

    第十一条  扶贫、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的督促指导、跟踪协调、统计报送和考核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资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实项目资金,并送同级扶贫、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确定的资金整合方案和相关规定核拨下达资金。

    第十二条  在市人大预算批复后60日内,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开发局将市级专项扶贫资金拨付下达到各县(市)。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各县(市、区)扶贫部门应会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规范建设扶贫项目库,每年第四季度动态调整下一年度的扶贫项目库,并参照上一年度专项资金规模提前将扶贫资金落实到具体扶贫项目,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强化工作调度,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规范使用中央、省、市、县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要优化项目流程,促进扶贫项目早启动、早建设、早完工,资金早拨付。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扶贫、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负责编制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批复后扶贫项目资金的绩效目标指标原则上不做调整,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向同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发现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时,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

    第二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各县(市、区)应对照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要求,强化扶贫资金管理,规范扶贫资金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扶贫资金全部纳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加强对业务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的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四条  落实各级各部门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构建分工明确,监管到位、权责统一的责任体系。

        (一)财政部门责任

    1.负责财政投入保障和资金监管;

    2.根据经审定的分配方案分配资金;

    3.审核用款申请并支付资金;

    4.按规定对项目结余资金进行清理;

    5.会同扶贫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与批复;

    6.按规定公开公告公示。

        (二)扶贫部门责任

    1.研究制定脱贫攻坚规划;

    2.组织建设脱贫攻坚项目库,制定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

    3.提出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需求,拟定扶贫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监督、检查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使用效益进行分析;

    4.参与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5.开展扶贫项目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建立台账;

    6.按规定公开公告公示。

        (三)业务主管部门(乡镇)责任

    1.建立健全部门(乡镇)扶贫项目库(或明细台账);

    2.提出扶贫资金分配使用建议;

    3.组织制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4.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对项目无法实施或项目内容不完整的,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5.负责项目申报、审核,组织实施项目验收、资料归档等,对项目实施真实性负责,真实、完整、准确提供拨款资料;

    6.动态掌握项目实施及资金支出情况;

    7.开展扶贫项目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对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8.按规定公开公告公示。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约谈机制,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专项扶贫资金、未按要求统筹整合扶贫资金和资金支出进度较慢的县(市、区),市扶贫开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六条  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确保扶贫资金用在刀刃上。各县(市、区)当年未使用完的市级财政扶贫资金,由市扶开发局商市财政部门收回另行安排。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8381)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财农226号: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滁州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