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滁州市乡村振兴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7 09:37
    【字体:打印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

    印发《滁州市乡村振兴农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乡村振兴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滁州市乡村振兴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42

     

     

     

     

     

     

     

     

     

    滁州市乡村振兴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振兴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进我市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农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遵循“目标清晰、重点突出、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农业发展重点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向:

    (一)支持稳定粮食生产。支持开展粮食生产高质高效创建行动;支持优化种植业结构;支持开展粮食生产集成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支持农业科学防灾减灾、绿色防控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行动。

    (二)支持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新品种试验,支持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展示示范;支持定远猪、皖东牛、江淮水牛、天长三黄鸡、滁州鲫、池河翘嘴等地方特色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与开发;支持新一轮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和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开展农作物良繁基地和畜禽核心育种场、水产原(良)种场建设;支持良种繁育推广。

    (三)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支持开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支持农产品加工强园建设和培育农产品加工规上企业;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支持开展“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创建。

    (四)支持特色产业发展。支持优质稻麦、道地药材、特色杂粮、林茶蔬、健康畜牧水产“五大特色农业产业”提升行动;支持滁菊、艾草、芡实、葛根等特色经济作物产业发展;支持江淮分水岭地区综合治理开发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

    (五)支持水产产业发展。支持水产养殖绿色技术推广;支持水产养殖与冷链物流、加工等产业融合发展。

    (六)支持畜牧产业发展。支持优化调整养殖区域布局,开展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创建,稳定生猪供给;支持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支持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体系建设、畜禽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畜产品质量安全能力建设。

    (七)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发展。支持市级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支持开展“一县一业(特)”全产业链创建;支持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示范基地建设。

    (八)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创建。支持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及中国美丽乡村创建;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园区建设;支持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精品企业园区创建。

    (九)支持农业机械化推广。支持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整市推进及示范县创建;支持市级农机富民工程和农机化示范大院能力提升建设;支持“平安农机”示范创建工作。

    (十)支持“菜篮子”基地建设。支持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支持蔬菜标准园建设;支持滁城蔬菜保供基地建设;支持“菜篮子”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支持科技兴菜行动。

    (十一)支持农产品推广和质量管理。支持开展农产品品牌展示宣传推介;支持开展认证农产品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培训;支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

    (十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开展市级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示范主体培育和创建;支持开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创建、农村产业带头人培育;支持农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合作社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十三)支持农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农业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支持农业科技推广和创新人才队伍培训;支持基层农技人员素质提升工程;支持“三农”干部培训。

    (十四)支持农业信息化发展。支持开展农业物联网示范点建设;支持“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支持农产品仓储冷链物流设施建设。

    (十五)支持农业综合改革。支持市直国有农(牧、渔、种)场改革;支持其它农业改革。

    (十六)支持长江禁捕退捕。支持禁渔执法监管体系建设;支持渔政智能化系统建设。

    (十七)支持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工作。支持省市农业担保体系建设。支持特色农业保险;支持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或设施列入农业保险的范畴,支持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

    (十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乡村振兴农业发展重点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以及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公共交通工具及个人通讯设备。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八)其他与乡村振兴农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负责。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制定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监督工作任务实施,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职责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等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体系,确保资金管理有章可循。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年度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根据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

    (三)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验收考核、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分配,每年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条  “因素法”分配是指根据任务要求、政策目标、以往年度实施成效等情况,结合各地财力状况,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主要因素为:

    (一)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根据工作任务数量、规模具体确定。

    (三)工作绩效因素。包括专项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监督管理、实施效果等,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任务,按程序规定进行分配。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得统筹以外,其余资金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担保补助、设立基金等支持方式,具体方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制定总体任务实施方案,明确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和评审、分配意见、监管措施等。各地总体任务实施方案印发后,要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核查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应建立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条件应当提前明确公示。各县(市、区)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应当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除突发应急事件外,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在项目执行期限内,因政策或规划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确需变更的,由实施单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申请,报负责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单位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出现结余的,市财政局予以收回。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乡村振兴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资金项目监督检查、专项督查、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资金调整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