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河长制暨河湖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07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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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河长制暨河湖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滁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日)

     

    一、背景依据

    原《滁州市河长制暨河湖综合治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于2018年7月印发,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河长制暨河湖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滁政办〔2016〕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新变化,起草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草拟初稿,市财政局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并商市水利局最终定稿。

    三、主要内容及变化

        此次起草《滁州市河长制暨河湖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12条,对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使用方向、分配程序、监督管理等做出规定,较原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将专项资金名称由奖补资金修订为专项资金,资金的使用方式在原先对县(市、区)河长制工作考核奖补的基础上,增加了市河长办为完成专项工作任务直接使用资金和市河长办对部分县(市、区)完成专项工作任务给予补助资金两种方式。

    二是考虑到省市河长令每年新增专项工作任务所需资金量的不确定性,删除了各考核等次对应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这项条款,增加了资金分配的灵活性,提高了资金保障的全面性。

    三是根据最新资金管理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必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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