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乡村振兴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07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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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乡村振兴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滁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日)

     

    一、背景依据

    原《滁州市财政支持乡村振兴及农业发展“1+4”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于2018年8月印发,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加强市级乡村振兴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滁政办〔2016〕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新变化,起草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草拟初稿,市财政局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在征求县(市、区)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并商市农业农村局后最终定稿。

    三、主要内容及变化

       此次起草的《滁州市乡村振兴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23条,对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使用方向、分配程序、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做出规定,较原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专项资金使用权下放。原专项资金使用的主导权在市农业农村局,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项目,市农业农村局通过组织项目评审、涉企系统比对、召开党委会研究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再下达资金。从历年执行情况来看,由于程序较多,资金使用效率偏低。此次修订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使用的主导权下放到县,且打通了资金整合使用的口子,明确县级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基础上,可整合使用剩余资金,即符合放管服的要求,也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二)专项资金使用面拓宽。原专项资金规模为4000万元,资金使用的主导思想是通过项目奖补、贷款贴息、农业担保、农业保险四种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发展,且规定项目奖补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贴息不超过800万元、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不超过500万元、“稻虾共作”产业发展资金不超过1500万元。从历年执行情况来看,存在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每年都要进行内部结构调整。特别是“稻虾共作”产业发展资金规模逐年上升,2020年达到了1800万元。二是部分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偏低。贷款贴息资金、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率低,2020年直接就没有安排。2021年专项资金规模为4270万元(农业农村局年度预算内部调结构增加),此次修订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使用方向涵盖乡村振兴农业发展各个方面,有18个使用方向,即为县级整合使用资金奠定基础,也为市级每年调整任务清单铺好路子。

    (三)注重发挥市县专项资金的整合效应。原先市县专项资金管理模式为各行各路,市里搞市里的,县里搞县里的,没有实现市县专项资金的整合叠加效应。此次修订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县级要根据市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农业发展实际和财政安排农业发展资金,制定整体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实现了市县专项资金的整合使用的目的,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四)注重解决市农业农村局改革资金保障问题。此次修订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增加了支持市直国有农(牧、渔、种)场改革内容。市领导指示,市农业农村局所属沙河渔场改制所需资金约900万元,从今年专项资金中支出。同时,也为以后年度农业农村局所属单位改制资金保障留有空间。

    (五)注重突出考核激励。此次修订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工作绩效纳入资金分配因素,2022年起,将在专项资金中切块不超达1000万元,用于市对县乡村振兴考核奖补,激励县级以考核为牵引,抓好乡村振兴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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