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滁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滁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5日
滁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滁政办〔2016〕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统筹整合用于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负责。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实施、监督及验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建设高标准农田,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坚持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农业、林业、水利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高标准农田项目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
(六)农田输配电;
(七)科技推广;
(八)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建设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标投标费、工程监理费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省级下达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投入要求,结合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实际,商市财政局拟订专项资金需求和筹措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将资金下达各县(市、区)。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滁州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滁政办〔2014〕35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管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管理,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