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备注 |
1 |
财政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受理 |
《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和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
财政监督局 |
政务服务事项 |
2 |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 |
《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市本级继续教育培训;(三)负责面授培训机构备案登记工作,规范培训市场;(四)组织、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指导并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分的审核、确认、登记工作,做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工作。 |
会计科 |
政务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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