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将依规收取处理费用

发布日期:2021-02-19 09:01 作者:税政科 来源:滁州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阅读: 字体【  

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信息处理费,对信息公开处理费有关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

信息公开处理费是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我省及时贯彻落实。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联合发文,明确我省信息公开处理费的收缴方式、票据使用和支出管理等,要求各相关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20〕109号文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公开处理费,可以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12/01/content_556616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