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滁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2 15:18 作者:滁州市财政局站管 来源:滁州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阅读: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市司法局会同市直有关单位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形成《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现将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作规程。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做到制度先行、流程规范。对开展告知承诺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要在对外服务场所和部门网站公示公告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要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统一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

二、健全诚信机制。要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提供虚假承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要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让承诺人接受社会监督。要将承诺审批和事后核查、事后监管有机结合,通过分批定期核查、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

三、把握实施条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代替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由其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对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滁州市司法局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