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滁州市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6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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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

    《滁州市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和《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滁政办〔2016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滁州市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水利局

    201788

    滁州市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和《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滁政办〔2016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城市水利工程运行与维护、防汛抗旱、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和对上级批复下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进行地方补助的专项资金。

    上级财政补助的需二次分配的水利发展资金,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专项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共同负责。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市水利局主要负责项目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建议、开展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途:

    (一)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各县(市、区),主要包括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奖补资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奖补资金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各县(市、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的表彰奖励。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奖补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各县(市、区),主要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考核奖补。

    (二)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费主要用于全市重大水利建设项目从立项申请、规划、可行性研究、建设方案、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前置性报告及项目咨询论证等相关费用)。

    (三)城市水利工程运行与维护经费主要用于滁城的沙城和城西干渠、北撇洪沟、清流河穿城段、菱溪湖水系等水利工程设施的检查、养护、维修及应急排涝处理等。

    (四)防汛抗旱经费主要用于防汛抗旱物资购置及维护、防汛抢险演练、社会号料定金及防汛抗旱相关经费等。

    (五)水利工程建设地方补助资金是市级财政根据上级下达投资计划,从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水利建设专项收入中安排的地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按照上级批复项目建设内容实施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地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上级下达我市的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奖补资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奖补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安排。农田水利建设奖补资金一等奖不高于30万元,二等奖不高于20万元,三等奖不高于10万元;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奖补资金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补,一等奖不高于50万元,二等奖不高于30万元,三等奖不高于20万元。

    (一)每年一季度,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上一年度农田水利建设完成情况、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对考核验收结果进行公示。

    (二)根据考核验收结果,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奖补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城市水利工程运行与维护经费由市水利局根据城市水利工程运行与维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防汛抗旱经费由市水利局根据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的实际需要,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费由市水利局根据水利建设项目工作的实际需要,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市级财政配套资金由市水利局根据上级下达投资计划的配套要求、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需求,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配套资金由市水利局根据上级下达我市的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任务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请,市财政局依据市级配套标准申核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向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倾斜支持,优先安排贫困村项目或较多贫困人口受益的项目。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下达拨付资金。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对水利发展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水利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滁州市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3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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