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滁州市小型农田水利改造提升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6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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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

    《滁州市小型农田水利改造提升

    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小型农田水利改造提升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和《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滁政办〔2016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滁州市小型农田水利改造提升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水利局

    201788

    滁州市小型农田水利改造提升工程专项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小型农田水利改造提升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和《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滁政办〔2016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小型农田水利改造提升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从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南谯、琅琊两区(下简称“两区”)小型农田水利改造提升工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专项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共同负责。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市水利局主要负责项目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建议、开展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两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项目补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通过项目补助的形式安排,根据两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申报和市级审查情况确定补助金额。

    (一)每年9月底前,两区编制上报下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议计划和初步方案,经市水利审核,初步方案和资金使用方向均符合要求的项目编入下年度预算。

    (二)每年3月底前,市水利局牵头,对两区完善后正式编制上报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技术审查。根据技术审查结果,市水利局商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对技术审查合格的项目予以补助),报市政府审批。

    (三)项目完工后,两区要及时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牵头,对自验合格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四)两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水利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六条  安排专项资金时,应优先安排贫困村项目或较多贫困人口受益的项目。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下达拨付资金。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九条  两区水利局、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对水利发展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市、区两级财政和水利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滁州市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3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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