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滁州市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25日
滁州市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2017]76号)、《安徽省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7] 1496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滁州市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本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特色小镇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管;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市级特色小镇的审核认定、实施项目的年度评估。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1、规划编制、评审等前期工作投入。编制特色小镇概念性规划、小镇城市设计等。
2、基础设施。包括道路、停车场、地下管廊、网络通讯、供水供电、防灾减灾等。
3、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以及社区服务、行政管理服务、小镇APP等。
4、生态环境保护。包括公共绿化、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
5、产业培育。包括院士工作站、大师工作室、人才团队、创客空间、产业联盟、交易中心等对特色小镇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和支撑作用的平台和项目。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市级特色小镇认定标准,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对各县(市、区)或市政府直管的开发区管委会申报的特色小镇进行考核评价,形成市级特色小镇建议名单,报市特色小镇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公布并授牌。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认定奖励”的方式。对获批的省级特色小镇给予600万元以内奖补,对获批的市级特色小镇给予300 万元以内奖补。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特色小镇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统筹使用,专项用于推进特色小镇培育建设工作。
第八条 特色小镇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制定小镇年度建设目标、建设内容,与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一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九条 对授牌的特色小镇实行年度评估和3年建设期满考核制度。市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特色小镇年度建设运营情况,组织第三方对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年度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小镇,由市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约谈;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小镇,实行退出机制,摘牌并扣回奖补资金。市财政局依据市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考核意见,扣回相关资金。
第十条 特色小镇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积极争取民间资本、产业基金等支持,运用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的综合服务功能和作用,多元化筹集特色小镇建设资金,加大对特色小镇建设投入。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负责本地区项目和资金日常监管。各县(市、区)应结合小镇年度评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报市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编造虚假材料,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予以追缴。
第十三条 各相关县市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管理细则,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