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19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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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

    管理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滁州市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省级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文化强市建设,重点支持市本级宣传思想文化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注重绩效,择优扶持、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专项资金审核拨付、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二)市委宣传部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负责发布申报通知、项目评审、预算细化、绩效检查、项目监管和信息公开等。

    (三)县(市、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局负责项目日常监管和结项验收,按项目实施进度,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及其他配套条件的落实。

    (四)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按时完成项目结项,配合做好项目结项验收、审计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公共文化服务重点支持县(市、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重点群众性文化活动。

    (二)文艺创作及文化品牌打造。重点支持省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项目、重大题材影视剧创作、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市委宣传部确定的重点文艺文化项目生产、文学作品创作、重要文化活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哲学社会科学、思想道德建设活动项目。对在滁州拍摄的影视剧等项目予以资助;对重点文艺获奖作品的作者进行奖励。

    (三)媒体融合和舆论阵地建设。重点支持市县两级主流媒体、政务新媒体建设,提升舆论传播能力和舆情监控能力。

    (四)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建设。重点扶持有利于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项目、文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文化园区(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建设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文化产业业务培训等,发展优势文化产业、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

    (五)重点对外宣传文化项目重点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各类文化展会、文化论坛等交流展示活动;支持市内外媒体、网络媒体等宣传滁州的各类宣传文化推介活动。

    (六)文化改革保障。

    (七)支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八)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宣传部确定的其他宣传思想文化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绩效奖励方式,对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予以资助和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市委宣传部每年按照市财政局关于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当年9月份组织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编报工作,细化专项资金预算。

    第九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必须进入省级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

    第十条 项目单位须为在滁州市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资产及运营状况良好,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主管部门的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对所报材料提出初核意见后报市委宣传部;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市委宣传部。项目申报单位是县(市、区)的,其申报项目由县(市、区)委宣传部会同当地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联合上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直接确定支持的各类重点宣传思想文化项目须先经部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滁州市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三)项目预算(包括筹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四)申请直接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五)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六)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合同、原始凭证等复印件,并说明申请奖励文件依据。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申报产业类项目须为在建或者拟建项目,项目实施期一般在两年内,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市委宣传部对项目单位和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项目评审,提出具体使用方案。拟安排项目须进入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经市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室对预警项目复核确认,确认通过并经公示后,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 项目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报市委宣传部核准后备案。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项目单位、项目实施内容、费用支出范围等,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及原因,报市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项目完成后,按照要求进行结项验收。项目单位除提供结项报告外,按要求提供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

    第十 项目完成或因故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的结余资金,按《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14]35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使用专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自觉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并接受上级或同级宣传、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局或市直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建立资金使用的监管和跟踪问效机制,做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四条 市委宣传部每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效益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评价和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承诺机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2013年颁布的《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级文化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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