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滁州市乡村振兴农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01 16:18
    【字体:打印

      

    一、背景依据

    原《滁州市财政支持乡村振兴及农业发展“1+4”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于2018年8月印发,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加强市级乡村振兴农业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放大效应,助力我市乡村产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和《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滁政办〔2016〕39号)等有关规定,起草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草拟初稿,市财政局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并商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局、市人民银行后、市担保集团最终定稿,主要变化内容已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三、主要内容及变化

       此次起草的《滁州市乡村振兴农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共6章17条,对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管理职责、激励保障措施、监督检查等做出规定,较原办法主要有以下四点变化:

    (一)降低农业担保保费。市融资担保集团要严格落实农担业务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的要求,制定差异化的担保费率优惠标准,支持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生产及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

    (二)建立保费补贴机制。为提高农担业务普惠性,自2021年起五年内,按照当年实际发生农业担保业务量,对保费率不足1%的差额部分,每年在市级乡村振兴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不超过300万元,对市融资担保集团进行农担业务保费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报市政府审批后拨付资金。

    (三)建立业务奖补机制。为提高农担业务覆盖面,市融资担保集团要积极推进农担业务发展,助推我市农业产业振兴和农业现代化,每年在市级乡村振兴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不超过50万元,对市融资担保集团进行农担业务增量考核奖补,每年奖补金额报市政府审批后拨付资金。

    (四)建立央银资金支持机制。为调动银行积极性,自2021年起对法人银行投放的农业担保贷款按照“一比一”比例提供再贷款资金支持;同时,对农业担保贷款实际投放成效显著的银行,在业务受理、额度供应、绿色通道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在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中给予激励。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