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滁州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2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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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

    滁州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制定了《滁州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林业局

    2020年5月25日

     


      滁州市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滁政办〔2016〕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级森林城镇(村庄)创建及其他林业项目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共同负责。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林业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查和监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途:

    (一)省级森林城镇(村庄)创建专项资金用于对全市成功创建的省级森林城镇、省级森林村庄进行奖补;

    (二)其他林业项目支出是从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安排的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专项资金,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林权登记发证、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等支出。

    第五条  省级森林城镇(村庄)创建专项资金通过项目补助或以奖代补的形式安排。奖补标准为:省级森林城镇不高于20万元/个,省级森林村庄中的非贫困村不高于5万元/个、贫困村不高于10万元/个。

    第六条  根据省绿化委员会正式公布的省级森林城镇、森林村庄创建结果,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下达拨付资金。

    第七条  其他林业项目支出资金已细化到项目的,由市林业局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其他林业项目支出资金未细化到项目需要二次分配的,由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下达拨付资金。

    第八条  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向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倾斜支持,优先安排贫困村项目或较多贫困人口受益的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滁州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滁政办〔2014〕35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市、县(市、区)林业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管理,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各级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滁州市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3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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