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滁州市农村改厕补助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市级农村改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滁州市农村改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25日
滁州市农村改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农村改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农村改厕工作有序推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滁政办〔2016〕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改厕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全市自然村户改厕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专项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负责。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实施、监督及验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按纳入农村改厕项目且合格完成改厕任务户数和补助标准,对各县(市、区)进行奖补。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定远县、凤阳县和明光市按不高于400元/户,天长市、全椒县、来安县和南谯区按不高于300元/户。
第六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农村常住农户卫生厕所改造产生的设计费、招投标费、材料采购费、工程建设费、劳务费、审计费等。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经市级复核合格的各县(市、区)改厕户数,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将资金下达各县(市、区),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分配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滁州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滁政办〔2014〕35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