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级农村改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2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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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滁州市农村改厕补助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市级农村改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滁州市农村改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25日

     


    滁州市农村改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农村改厕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农村改厕工作有序推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滁政办〔2016〕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改厕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全市自然村户改厕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专项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负责。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实施、监督及验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按纳入农村改厕项目且合格完成改厕任务户数和补助标准,对各县(市、区)进行奖补。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定远县、凤阳县和明光市按不高于400元/户,天长市、全椒县、来安县和南谯区按不高于300元/户。

    第六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农村常住农户卫生厕所改造产生的设计费、招投标费、材料采购费、工程建设费、劳务费、审计费等。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经市级复核合格的各县(市、区)改厕户数,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将资金下达各县(市、区),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分配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滁州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滁政办〔2014〕35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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