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滁州市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2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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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

    滁州市水利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制定了《滁州市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水利局

    2020年5月25日


    滁州市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水利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滁政办〔2016〕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城市水利工程运行与维护、水旱灾害防御、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土保持和对上级批复下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进行地方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专项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共同负责。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水利局主要负责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等,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途:

    (一)农村水利工程管护资金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奖补资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各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及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考核奖补;

    (二)城市水利工程运行与维护经费主要用于滁城的沙城和城西干渠、北撇洪沟、清流河穿城段、菱溪湖水系等水利工程设施的检查、养护、维修及应急排涝处理等;

    (三)水旱灾害防御经费主要用于防汛抗旱物资购置及维护、防汛抢险演练、社会号料定金及防汛抗旱相关经费等;

    (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上级下达我市的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用于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五)水土保持专项经费通过市级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安排,主要用于补助县(市、区)实施的水土保持项目;

    (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市级配套资金是市级财政根据上级下达投资计划,从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水利建设专项收入中安排的地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按照上级批复项目建设内容实施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市级配套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上级下达我市的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资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奖补资金根据考核结果,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资金一等奖不高于30万元,二等奖不高于20万元;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奖补资金一等奖不高于40万元,二等奖不高于20万元。

    每年一季度,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根据考核验收结果,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城市水利工程运行与维护经费由市水利局根据城市水利工程运行与维护工作实际需要,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水旱灾害防御经费由市水利局根据当年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实际需要,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由市水利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我市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水土保持专项经费由市水利局根据当年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实际情况,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市级配套资金由市水利局根据上级下达投资计划的配套要求、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需求,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市级配套资金由市水利局根据上级下达我市的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任务,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向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倾斜支持,优先安排贫困村项目或较多贫困人口受益的项目。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滁州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滁政办〔2014〕35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管理,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各级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滁州市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5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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