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将于9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21-08-16 09:32 作者:滁州市财政局站管 来源:省财政厅税政处 阅读: 字体【  

7月23日,安徽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将于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同步实施。

1、决定内容是什么?

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规定,对本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部分情形下免征或者减征具体办法决定如下:

一、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具体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什么是契税?

契税是指国家在不动产(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3、简单了解一下契税的征收历史。

我国自1950年开征契税,之后由于土地禁止买卖和转让等因素,征收逐渐萎缩甚至停止。1990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恢复和发展,全国契税征管工作全面恢复,1997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明确按照3%-5%幅度征收。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4、契税法对省级政府有哪些授权事项?

《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对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部分情形下免征或减征的具体办法授权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5、契税法与现行契税征收制度有何变化?

调整了征收范围。按照《土地管理法》修订后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上市交易的规定,将原来征税范围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味着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也要缴纳契税。

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权限。按照税收法定原则要求,明确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规范了减免税政策。一是对现行部分长期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契税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二是授权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免契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